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业主、承包商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业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