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志愿服务宣传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精神,倡导全社会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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