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

第九条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 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有关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由监护人陪同。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加志愿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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