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十一条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十一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选择与其自身情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项目;
(三)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培训和安全保障;
(五)取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六)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选择与其自身情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项目;
(三)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培训和安全保障;
(五)取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六)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