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十二条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十二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二)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时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管理;
(三)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四)保守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五)尊重和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利;
(六)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二)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时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管理;
(三)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四)保守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五)尊重和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利;
(六)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