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并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内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同时承担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维护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制定管理规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等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司法行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维护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制定管理规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等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司法行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