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