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和保障措施,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和资源,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