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政府非税收入情况的评估和项目、标准的清理,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