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原则,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
第六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审计、价格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
第七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执收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对违法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八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应当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审批机关在审批前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和有关规定要求...
第九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九条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应当向省财政、价格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财政部门会...
第十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准文件,应当载明审批依据、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已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未确定收费标准的,按照本条例第...
第十二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项目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按...
第十三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价格部门以及执收单位不得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不得违法改变收费标...
第三章 执收管理
第十四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执收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执收;执收单位不明确的,由县级以...
第十五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执收管理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
第十六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执收管理 第十六条 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直接缴入国库或者通过财政结算账户缴入国库,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的除外...
第十七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执收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商业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执收方式,但按照法律、法规和...
第十八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执收管理 第十八条 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符合省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具体代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九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执收管理 第十九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金额和缴款方式履行缴款义务。
缴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缴纳...
第二十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执收管理 第二十条 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依法纳入综合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不同性质、特点实行分...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除法定专项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专款专用的以外,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政府非税收入在省与市、县...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退付、清算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单位依法向缴款义务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财务收...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统一监(印)制政府非...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 除省财政部门确定的印制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制企业必须按...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结报、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报告票据使用、结存情况。...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执收单位发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发放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财政部...
第三十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 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执收单位应当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依法需要纳税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伪造或者使用伪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年度财政预决算,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县级...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政府非税收入情...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与支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财政、价...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和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执收单位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价格部门或者法律、法...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财政、价格、审计等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印制企业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