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 除省财政部门确定的印制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制企业必须按照省财政部门批准的票据式样和数量印制;禁止向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制企业必须按照省财政部门批准的票据式样和数量印制;禁止向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政府非税收入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