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统一监(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审验、核销、稽查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审验、核销、稽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