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退付、清算的具体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