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执收单位发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发放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