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 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执收单位应当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依法需要纳税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执收单位不按规定开具执收票据或者税务发票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