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三)转借、代开、串用、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使用非法票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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