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执收管理
第十四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执收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执收;执收单位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执收。
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不得委托执收,但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委托执收的,应当征得省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委托个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不得委托执收,但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委托执收的,应当征得省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委托个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