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执收管理

第十五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执收管理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及其依据;
(二)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和程序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三)记录、汇总、核对执收情况,并定期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执收单位依法执收,不得阻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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