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三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价格部门以及执收单位不得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不得违法改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调整收费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