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项目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项目的设立,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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