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准文件,应当载明审批依据、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环节、收费方式、收费期限、收费票据、收费性质、资金管理、缴款方式等事项。批准文件中有关事项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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