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九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九条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应当向省财政、价格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批准,收费的标准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中的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确定,由省财政、价格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范围,由省财政、价格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应当及时将其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的批准文件向社会公布,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家财政、价格部门备案。
国家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其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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