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八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应当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审批机关在审批前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和有关规定要求,采取征询、论证或者听证等方式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得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事项,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