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审计、价格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