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执收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对违法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