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执收管理
第十七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执收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商业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执收方式,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当场执收的,不实行商业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代收的执收方式。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方式作出具体规定。
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和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追缴财产、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其执收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和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追缴财产、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其执收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