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执收管理
第十八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执收管理 第十八条 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符合省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具体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执收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收纳、清算、划解政府非税收入,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收纳、清算、划解政府非税收入,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