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执收管理

第二十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执收管理 第二十条 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缓收、减收、免收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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