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执收管理
第十九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执收管理 第十九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金额和缴款方式履行缴款义务。
缴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并入政府非税收入。
缴款义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缴款义务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缴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并入政府非税收入。
缴款义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缴款义务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