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执收管理

第十九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执收管理 第十九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金额和缴款方式履行缴款义务。
缴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并入政府非税收入。
缴款义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缴款义务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