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和调查有关举报、投诉,并及时予以答复、处理;认为举报、投诉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办理。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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