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与已建成的固定无线电监测台(站)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间距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