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