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条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航、公众移动通信等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较多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无线电台(站)具体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保证本单位合法使用无线电台(站)。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自检制度,及时、准确记录设备技术指标和工作状态,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和自检等情况,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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