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