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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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第二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风景区是以佛教名山和海岛自然风光为主要特色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普陀山(含豁沙山,下同)、洛迦山和朱家尖东部...
第四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在舟山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负责普陀山、洛迦山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风景名胜资源...
第七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依法保障风景区内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风景区内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
第二章 规 划
第八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八条 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九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宗教团体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必要时...
第十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条 总体规划应当突出风景区佛教名山、海岛自然风光的文化内涵和自然特性,并应当将风景区内人文、自然景观最集中、最具...
第十一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一条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利用、建设和...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二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二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普陀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制度,加强对风景区海岸沙滩...
第十三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三条 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土地。
第十四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
(一)危害文物安全,改变文物原状和周边环境;以刻划涂写等方式...
第十五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的建设应当严格遵守风景区规划。
风景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设施,应当依法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六条 风景区内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仓库、堆场;核心景区外确因居民生活需要设置...
第十七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七条 风景区内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
在普陀山前山、中山、佛顶山及其他核心景区内禁止违反规划新建、扩建各类休养所(...
第十八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风景区居民住宅建设。确需新建居民住宅的,应当在风景区规划确定的住宅用地内,按照统一规划建造,并严格...
第十九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九条 风景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建(构)筑物、设施的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保持风景...
第二十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档,保...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内军事设施的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风景区内军队的非军事设...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普陀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预防和控制各类事...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普陀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总体规划规定的游客容量和机动车控制规模,确定合理的...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普陀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风景区内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设置规范的指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风景区内交通等服务项目,由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普陀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招...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风景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相关基...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普陀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风景区环境卫生管理,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对风景区内...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 风景区内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服务内容,应当符合风景区商业网点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景区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在重要节假日、节庆等活动期间,可以按照规定权...
第三十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条 在重要节假日、节庆等活动期间需要控制游客数量的,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普陀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前一周...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一条 风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违反管理秩序的活动:
(一)违法排放废气、废水、噪声,违法倾倒固体废弃物;
(二...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在普陀山、洛迦山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三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普陀山公共交通,保障交通安全畅通,逐步减少非机动车数...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得在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普陀山、洛迦山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七)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普陀山风景名...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普陀山、洛迦山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装运垃圾、砂石等的车辆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或者进出...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普陀山、洛迦山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下例规定处...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其他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普陀山风...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风景区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第四十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