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条 总体规划应当突出风景区佛教名山、海岛自然风光的文化内涵和自然特性,并应当将风景区内人文、自然景观最集中、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划为核心景区。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按照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性质、特点、范围,确定景点保护方案和基础设施、游览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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