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宗教团体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
风景区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区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