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一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一条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对风景区规划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
因修改和实施风景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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