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三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三条 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土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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