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三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三条 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土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