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五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的建设应当严格遵守风景区规划。风景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设施,应当依法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