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七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七条 风景区内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
在普陀山前山、中山、佛顶山及其他核心景区内禁止违反规划新建、扩建各类休养所(院)、招待所、宾馆、培训中心、度假村、商业用房、歌舞厅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