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八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风景区居民住宅建设。确需新建居民住宅的,应当在风景区规划确定的住宅用地内,按照统一规划建造,并严格控制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容积率。
规划住宅用地外的现有住宅不得翻建、改建、扩建,但确因危房维护、消防安全等需要翻建、改建的除外。
规划住宅用地外的现有住宅不得翻建、改建、扩建,但确因危房维护、消防安全等需要翻建、改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