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档,保护周围景观和环境;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临时性建(构)筑物、设施及物料临时堆场,恢复环境原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