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普陀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风景区发生安全事故时,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普陀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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