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普陀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风景区内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设置规范的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并做好设施、标志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