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风景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及风景区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风景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管理、使用及审计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