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普陀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风景区环境卫生管理,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对风景区内的垃圾组织统一清运和无害化处理。
风景区各类车辆应当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装运垃圾、砂石等的车辆应当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防止运载物体撒落。进出建筑工地的车辆应当设置轮胎除泥装置,不得带泥上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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