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风景区内交通等服务项目,由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普陀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招标、挂牌或者随机确定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与经营者签定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