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普陀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总体规划规定的游客容量和机动车控制规模,确定合理的游览接待规模,控制机动车使用数量。
风景区人口规模和机动车使用数量控制办法,由舟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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