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内军事设施的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风景区内军队的非军事设施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